房地產綜合規定 2025-06-12 09:41:20 來源: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城市:四川
- 頒發時間:2025-06-04
- 發文字號:成辦規〔2025〕5號
- 發文機構: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實施日期:2025-07-01
- 效力級別:地方政府規章
- 類別:房地產綜合規定
??各區(市)縣政府(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成都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5年5月22日
??成都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確保商品房預售資金優先用于工程建設,維護購房人合法權益,加快構建房地產發展新模式,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1號)、《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規范人民法院保全執行措施確保商品房預售資金用于項目建設的通知》(法〔2022〕12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概念定義)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資金(以下簡稱預售資金)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時,由購房人支付的全部房價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商業銀行發放的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以及其他形式的款項。預售資金應當全部直接存入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以下簡稱監管賬戶)。
??第三條(適用范圍)
??由區(市)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為監管部門)、商業銀行、開發企業三方監管的預售商品房,其預售資金收存、支取、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拆遷安置房項目和建筑區劃內按規劃配建的停車位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監管原則)
??預售資金監管遵循屬地負責、企業主責、部門協同、多方監督、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五條(監管期限)
??預售資金監管期限自商品房取得預售許可之日起,至完成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時止。
??第六條(職責分工)
??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市住建局)負責制定預售資金監管相關政策,建設優化預售資金監管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監管服務平臺),監督指導全市預售資金監管工作。
??各區(市)縣政府(管委會)負責轄區內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監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確保預售資金監管工作順利開展。
??市和區(市)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協調中國人民銀行四川省分行(以下簡稱人民銀行四川省分行)指導商業銀行做好監管賬戶管理工作,協調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四川監管局(以下簡稱四川金融監管局)對商業銀行預售資金監管的操作風險和合規性進行監督,協調有關部門依法開展保全執行和執法行為,落實預售資金用于項目建設相關規定。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七條(公開招標)
??市住建局會同人民銀行四川省分行、四川金融監管局,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綜合商業銀行資信狀況、監管能力、服務水平等因素,確定能夠承接預售資金監管業務的商業銀行。中標的商業銀行通過市住建局門戶網站予以公示,并與市住建局簽訂預售資金監管金融服務協議。
??第八條(簽訂協議)
??開發企業選擇一家中標的商業銀行作為監管銀行,按照一個預售許可對應一個監管賬戶的原則,由監管部門、開發企業及監管銀行下屬支行或分行營業部(以下簡稱承辦銀行)共同簽訂預售資金三方監管協議(以下簡稱三方監管協議)。三方監管協議指導文本由市住建局制定。
??第九條(賬戶管理)
??承辦銀行應嚴格按照協議做好監管賬戶監控,定期與監管部門進行對賬,發現開發企業存在違規挪用預售資金問題的,應當停止撥付,并立即告知監管部門。
??第十條(監管額度)
??監管額度是監管賬戶中確保預售樓棟竣工交付所需的資金額度,按清水監管額度和裝修監管額度分別測算。
??清水監管額度按預售房屋清水掛牌價款總額的15%與房屋建筑平均建安費用取高確定。其中,預售工程形象進度要求為正負零(有地下室的)或地上一層頂板澆筑完畢(無地下室的)的商品房項目,按清水掛牌價款總額的25%與房屋建筑平均建安費用取高確定。預售房屋為成品住宅的,裝修監管額度按裝修掛牌價款總額的80%測算。
??本市房屋建筑平均建安費用具體標準由市住建局組織專家論證后公布實施。
??第十一條(信用關聯)
??建立監管額度與開發企業信用等級關聯制度。對信用等級高的開發企業鼓勵其使用商業銀行出具的保函,對信用等級低的開發企業適度上浮監管額度。
??第十二條(保函置換)
??監管賬戶內資金達到監管額度后,開發企業可使用商業銀行出具的保函置換監管額度內資金,置換金額根據開發企業信用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監管額度的30%。
??第十三條(監管方案)
??開發企業應當制定預售資金監管方案(以下簡稱監管方案),主要內容包括:
??(一)項目基本情況;
??(二)監管賬戶信息;
??(三)監管范圍、監管額度;
??(四)工程建設進度計劃及各進度節點應保留余額;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十四條(信息公示)
??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銷售現場顯著位置公示三方監管協議、監管方案和按揭貸款銀行合作協議并提醒購房人核實商品房買賣合同、按揭貸款合同等約定的到賬賬戶是否為監管賬戶。購房人可通過市住建局門戶網站,查詢項目監管銀行、監管賬戶、所購房屋預售資金入賬信息。
??第十五條(資金核驗)
??開發企業在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備案時,房屋預售資金應當按要求同步存入監管賬戶,入賬金額應當達到個人住房或商業用房貸款最低首付比例。
??第三章預售資金的支取
??第十六條(一般支取)
??監管賬戶內的資金超過工程建設進度節點應保留余額或監管額度的,開發企業可提出資金支取申請,包括額度內資金支取和額度外資金支取。
??額度內資金應根據工程建設進度節點,直接撥付給材料方、設備方和施工方,必須專款專用于本預售批次工程建設,包括必需的農民工工資、建筑材料、設備和施工進度款等相關建設支出。
??額度外資金可由開發企業提取使用,應當用于本項目建設,優先保障農民工工資、建筑材料、設備和施工進度款等。
??第十七條(應急支取)
??開發企業因重大經營風險、項目管理不善、銷售不暢等原因,產生重大債務和矛盾糾紛等不穩定因素,致使項目不能順利建設影響竣工交付,且賬戶余額不能滿足一般支取需求,但急需資金用于工程建設,經區(市)縣政府(管委會)集體研究同意,可進行應急支取。
??第十八條(暫停支取)
??開發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和區(市)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暫停其支取預售資金:
??(一)預售資金未全部直接存入監管賬戶的;
??(二)違規挪用、抽逃預售資金的;
??(三)未按規定將預售資金用于工程建設的;
??(四)存在其他違規行為,且未按要求整改的。
??第十九條(退房退款)
??監管賬戶內資金原則上用于工程建設,但監管賬戶內資金未達到監管額度且未發生過支取的,可直接劃轉用于退房退款。
??第二十條(利息管理)
??監管賬戶內資金未達到監管額度的,其資金利息納入額度內管理。監管賬戶內資金超過監管額度的,其資金利息納入額度外管理。
??第四章監管措施
??第二十一條(監督檢查)
??市住建局與人民銀行四川省分行、四川金融監管局建立工作協調機制,按職責分工加強對預售資金監管工作的督導、抽查,發現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及時對相關責任主體予以約談、通報、信用記減分等處理。屬地監管部門建立日常監管機制,負責受理咨詢投訴、處置相關矛盾糾紛,并會同綜合執法部門或公安機關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置。
??第二十二條(預警處置)
??監管部門、承辦銀行、開發企業應當明確專人負責預警指標的監測、核查、處置等工作。未按要求實施,情節較輕的,予以約談;情節嚴重的,對監管部門予以通報、對承辦銀行予以暫停預售資金監管資格、對開發企業予以信用記減分等處理。
??第二十三條(開發企業違規責任)
??開發企業應當嚴格遵守本辦法相關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監管部門對其記減信用分、暫停與其簽訂新的三方監管協議。
??(一)未按要求公示三方監管協議、監管方案等預售資金監管材料及信息;
??(二)假報掛牌價格,惡意逃避監管;
??(三)提供虛假偽造材料;
??(四)預售資金被違規抽調;
??(五)未按規定收存、支取或使用預售資金;
??(六)其他違反預售資金監管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承辦銀行、監管銀行違規責任)
??承辦銀行、監管銀行應當按照協議開展預售資金監管業務,違反協議約定的,依照協議處理。未經監管部門核實同意,擅自撥付監管額度內資金的,應當負責追回資金,無法追回的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違反相關規定情節嚴重或逾期未整改的,市住建局可暫停其預售資金監管資格。
??第二十五條(按揭貸款銀行違約責任)
??支持開發企業與購房人、按揭貸款銀行簽訂三方協議。三方協議約定監管賬戶為按揭貸款發放的唯一收款賬戶,按揭貸款銀行擅自或協助開發企業將購房人的按揭貸款發放至其他賬戶的,應當負責追回資金,無法追回的,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按揭貸款銀行存在違規行為的,由市住建局協商四川金融監管局核實處理,直至暫停其按揭貸款業務合作資格。
??第二十六條(相關主體責任)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協助開發企業違規支取預售資金的,由監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對逾期未整改的,按規定予以信用記減分、向社會公示等處理。
??第二十七條(相關人員責任)
??相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預售資金監管工作中未依法依規履行職責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依規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理。
??第二十八條(違法責任追究)
??在預售資金監管過程中,相關單位、人員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政策解釋及實施細則)
??本辦法由市住建局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市住建局會同人民銀行四川省分行、四川金融監管局等有關部門共同制定。
??第三十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自施行之日起,原有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國家、省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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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城市住房價格288指數
(2023-02)1571.9點
- 0.13%
- -0.91%
日期 | 指數 | 環比 | 同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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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 | 1569.9 | -0.97% | -0.14% |
2022.12 | 1572.1 | -0.92% | -0.11% |
2022.11 | 1573.9 | -0.12% | -1.08% |
2022.10 | 1575.8 | -0.20% | -1.01% |
2022.09 | 1579.0 | -0.02% | -0.87% |
2022.08 | 1579.3 | -0.04% | -0.62% |
- 1北京關于進一步完善提高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服務質效工作的通知
- 2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全國城鎮老舊小區改造統計調查制度的通知
- 3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四川省好住房設計導則》的通知
- 4關于上海市住房公積金支持老舊電梯更新有關政策的通知
- 5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支持實施城市更新行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6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明確促進我區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
- 7關于印發《高效辦成新建商品房 交房即交證“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
- 8長沙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長沙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9長沙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試行)
- 10武漢市關于持續鞏固房地產市場穩定態勢的通知